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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印发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

浏览次数: 日期:2016年12月13日 10:03

    财政部发布《关于印发<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>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会计处理规定》),公告称,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,促进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,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。 

   

  《会计处理规定》包括,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、账务处理、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内容。 

   

  《会计处理规定》要求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设置“应交增值税”、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预交增值税”、“待抵扣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认证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转销项税额”等明细科目。 

   

  《会计处理规定》对十项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,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、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、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、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、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、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、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、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方面内容。 

   

  《会计处理规定》指出,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应交增值税”、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待抵扣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认证进项税额”、“增值税留抵税额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资产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项目列示;“应交税费——待转销项税额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负债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负债”项目列示;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简易计税”、“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、“代扣代交增值税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应交税费”项目列示。 

   

 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应按本规定执行。20165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、负债等金额的,应按本规定调整。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〔201213号)及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〔201324号)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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